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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保竣工验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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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保竣工验收

1、工作依据

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》,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,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,编制验收报告。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验收监测(调查)报告,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。
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,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,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,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,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 2、工作内容
 受建设单位委托,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,具体包括环保设施查验、污染物监测、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编制、竣工环保专家验收等。
 3、服务类别
 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编制、竣工环保专家验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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